外汇业务违规操作 兴业银行等8家机构遭处罚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通报25例外汇违规案件。经济导报记者发现,共有8家银行榜上有名,共计没收资金64万元,罚款596万元。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

  其中,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等5家因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被通报。2家银行因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被通报,1家银行因违规办理贸易融资被通报,1家银行涉违规办理售汇案。

  8家被通报的银行中,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因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成为此次被处罚款最多的银行之一,并且被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在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金额合计9217.69万美元。因此,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因虚假提单被处9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6家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虚假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畸轻,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上述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5笔,金额合计1.62亿美元。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此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因同样原因被处以90万元人民币罚款。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虚假记名提单,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提单、装箱单中商品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缺失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1笔,金额合计6608.21万美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责任编辑:东营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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